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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2019-04-01 08: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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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其中包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不断推进贯彻落实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切实降低用人单位负担。

    2015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人社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实现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的前提下,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各类行业相对应的基准费率也由原来的三类即0.5%、1%、2%左右调整细化为八类,即0.2%、0.4%、0.7%、0.9%、1.1%、1.3%、1.6%、1.9%左右。不同行业也划分了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018年,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人社部、财政部再次发文,联合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今年,工伤保险部门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继续深入推进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降低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确保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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