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讯 2019年5月14日5时23分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朐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事故地点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2日死亡。
民警调取了事发的监控,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后发现,当时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转弯时并未减速慢行,也没有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根据询问、视频监控等相关证据以及现场的调查取证,交警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
经依法认定
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未安全行驶
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违法行为
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确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