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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企业非主营业务偷税行为
来源:   2017-06-12 1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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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开展,金税发票协查系统的不断完善,及税收稽查的力度增强,企业主营业务偷漏税的手段很容易被查处,非主营业务偷漏税现象不断增加,我局在对潍坊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问题,严肃查处。

    潍坊某有限公司2012-2014年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该工程至2014年12月31日未转固定资产,应补缴增值税;2012-2014年购进的树皮、秸秆等原材料未取得发票、收到供暖补贴计入其他应付款未记收入、计提房产税未缴纳、计提土地使用税未缴纳、收到工程款未记收入、列支其他单位费用等,造成营业利润减少,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已经查补入库,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于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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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内容 责任编辑:   齐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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