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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就业援助新政 长期失业青年纳入就业困难人群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01-08 15: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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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就业援助工作的新政策,对原有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升级”,努力兜住民生就业的底线,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这次新政包括两个文件,一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二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共同配套出台的《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据悉,这两个文件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此次新出台的文件中提出,将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纳入认定范围。《若干意见》规定: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是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此外,建立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随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由只针对大龄失业人员和离土农民,扩大到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新政策还进一步扩大了“双特”政策(鼓励“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覆盖行业范围,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同时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调整了“双特”政策补贴计算办法,实行“吸纳一人、补贴一人”。

  为使政策扶持更具针对性,新政策对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设置了“要求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用工条件,与“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条件保持一致。对于用人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补贴期满自动退出的机制。(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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